遺囑不列明財產內容有效嗎?
一、遺囑不列明財產內容有效嗎?
有效的,有效遺囑是指符合《民法典》及《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的遺囑,凡違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二十二條及《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的遺囑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 有效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必須要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有效遺囑具備條件有哪些?
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所以,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
3、處分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4、保障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人權利
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三、遺囑怎麼訂立是合法有效的?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遺囑有效的前提是立遺囑的行為人在立遺囑時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行為人換重病的,只有行為人在清醒時立下的遺囑才是有效的,遺囑的生效時間是遺囑人死亡時,如果是遺囑人死後,其繼承人對於遺囑的效力或者是財產等分配產生糾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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