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證遺囑都包含哪些內容
一、律師公證遺囑都包含哪些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二、公證遺囑需要注意的事項
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2、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三、公證遺囑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四、什麼是律師遺囑見證
所謂律師遺囑見證,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申請,根據自己的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及見證律師的名義,依法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予以證明的一種活動。
根據法律規定,在無足夠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見證的內容認定真實的根據,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其特徵是:
1、律師遺囑見證的主體是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律師遺囑見證不同於公證,公證是由公證處代表國家來實施,帶有政府幹預的色彩。而見證是由律師根據當事人委託,按照當事人的意思作出的,是委託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證明效力不僅很強,而且其中立地位更能取信於雙方,律師見證在國外是一種很成熟的業務。
2、律師遺囑見證是一種法律適用。也就是説,律師對當事人請求見證的遺囑,要依據有效的現行法律、法規以及政策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
3、律師遺囑見證有着嚴格的時間與空間界限。律師必須在被見證事項發生之時,親眼所見,才能給予見證。
通過律師公證自身的財產遺產,可以對自身的財產進行相關的保護。相關的遺囑具有合法性,進行相關的分配。相關的立遺囑人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相關的辦理,我國的公正單位按照公民的申請,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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