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公房的繼承權怎麼確定?
一、父母去世公房的繼承權怎麼確定?
父母去世公房的使用權可以進行繼承處理,而公房產權是不可以繼承的。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性質,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無論是基於單位分配而獲得的公房使用權還是通過市場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權,均應允許繼承。被繼承人僅僅是對公房享有使用的權利,既然公房不能作為被繼承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那麼在其去世之後,自然也就不能轉變為遺產有繼承人來繼承。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性質,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遺產的範圍,必須屬於遺產的相關範圍的才可以進行繼承處理,而對於公房的相關產權認定,也需要由當事人提交相關規定的使用證明,才可以對使用權進行繼承處理,具體情況可以根據遺囑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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