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口頭遺囑都是要式嗎?
一、根據相關規定口頭遺囑都是要式嗎?
1、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遺囑。由於口頭遺囑是以口述形式來確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書面形式,故此口頭遺囑都不是要式合同,也都不是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為。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
2、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的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對口頭遺囑效力的認定要從口頭遺囑的四個要件上進行分析認定。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遺囑就是口頭遺囑,也即如果情況並不具有緊急性,那麼合法財產的所有者就不能採取口頭的方式訂立遺囑。且根據規定,如果緊急情況消失之後公民並未死亡,那麼還需要採取其他的方式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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