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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代位繼承要有什麼條件?

法定繼承代位繼承要有什麼條件?

對於繼承法我們國家的規定想必大家肯定都會有所瞭解,繼承法其實不光只有這一個方面,其中還有一個是叫做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就是繼承人先去世於被繼承人然後財產由孫系子女進行繼承,那麼我們國家對於法定繼承代位繼承的條件要有什麼?

一、代位繼承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只有一個,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的子女代替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參加繼承活動,稱為代位繼承。這是一種法定的繼承方式。

二、代位繼承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2、 能作為被代位繼承人的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無權成為被代位的繼承人;

3、 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擬製血親也可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被繼承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4、 《繼承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或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他們無權要求與被代位人處於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即有兩個或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頭參與平分繼承遣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 28 條規定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從這一司法解釋看,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被代位繼承人狀況的影響,因此我國繼承法在代位繼承權的性質上,採取的是代表權説。

對於法定繼承代位繼承的條件問題最主要的應該就是我們所瞭解的繼承人先去世於被繼承人,這個事就往往我們就可以進行代位繼承了。對於代位繼承的條件這個是最重要的,但是其他的條件也是不可以缺少的,其中還有代位繼承人是直系親屬或者你只親屬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