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人與代位繼承有什麼區別?
一、轉繼承人與代位繼承有什麼區別?
(1)二者的性質不同
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是直接參加被繼承遺產的繼承,且是基於其代位繼承權的而取得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而轉綜承是一種連續發生的二次繼承,是在繼承人直接繼承後又轉由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發生的時間和條件不同
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制度。因此。代位繼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發生。並且,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才會發生代位繼承。其他繼承人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即使其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也不全發生代位繼承;而轉繼承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因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由繼承人在繼承人的漢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制試想,因此轉繼承只能發生地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死亡的,會發生代位繼承而不會發生轉繼承,在遺產分割後繼承人死亡的,因繼承人已經實際接受遺產,取得了具體財產的單獨所有權,也不會發生轉繼承。
(3)主體的不同
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接晚輩血親,而不能是被子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繼承。而在轉繼承中,享有轉繼承權的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被轉繼承人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則得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轉繼承。
(4)適用的範圍不同
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而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因於遺囑生效時無繼承能力而舉取得遺產繼承權,也就不能取得指定其繼承的遺產的權利。在這種情形下,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中,因為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歸其法定繼承人承受。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但尚未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的,也已經實際享有和取得遺產繼承權,其按遺囑接受的遺產同樣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承受。
二、代位繼承
(一)代位繼承的概念和特徵
1、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該先死於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人遺產其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方式。
2、代位繼承具有以下特徵:
(1)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
(2)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直系卑親屬。
(3)代位繼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各的繼承份額。
(4)被代位人必須具有繼承權。
(5)喪偶兒媳對分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的,依據民法典作為第一順序法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享有代位繼承的權
(6)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它是法定繼承的補充。
(二)代位繼承的條件
(1)須被代位人於繼承於始前死亡
(2)須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3)須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
(4)須代位人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三)代位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
代位繼承人是以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為發生前提的,而子女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因此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時,是作為第一順序繼也可説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時才會發生代位繼承承人蔘加繼承,的父親或者説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代位繼承人蔘加繼承時,代位繼承人若為數人,則不能與其他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一同按均分遺產,而只能共同繼承被代位人有權繼承有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都是發生在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情形,但是前者是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但是後者則是在繼承活動已經開始了才死亡。此時都是由其法定的繼承人來參與遺產的繼承活動的。且由於轉繼承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之中,故此即使不是死者的親屬,也有可能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
立遺囑怎麼寫才能起到法律作用
1、應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是鋼筆還是毛筆等不限)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2、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
-
動遷能夠不通知全部繼承人嗎
律師解析:不可以。動遷需要通知全部繼承人,如果繼承人不是一個,協議須所有繼承人簽字才有效,一個人不代表其他人。建議與其他繼承人協商達成一致共同簽定。繼承相關手續如下:1、先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夫妻雙方,持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死亡證、房產證原件等,一起到公證處...
-
在遺產繼承出現哪些情況時可以適用法定繼承
律師解析:法定繼承也稱無遺囑繼承,是指依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將遺產分配給合法的繼承人,在日常生活中具有下列幾種情況的,應當適用法定繼承:(1)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4)...
-
公證處可否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公證處可以對離婚協議公證。1、合同、繼承、委託、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公證處可以進行辦理。2、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也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