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財產繼承不贍養老人可以嗎?
一、放棄財產繼承不贍養老人可以嗎?
肯定是不可以的;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義務不能因繼承權的放棄而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二、如何放棄財產繼承權
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後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
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綜全上面所説的,財產是可以放棄繼承的,但對於自己的父母是沒有權利放棄贍養的,而且財產和父母是不存在着對等的關係,如果放棄的財產那麼作為自己的父母也應該要進行贍養,同樣每一個月要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來給予贍養費,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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