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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的同時可以不承擔贍養扶助義務嗎?

放棄繼承權的同時可以不承擔贍養扶助義務嗎?

放棄繼承權的同時可以不承擔贍養扶助義務

放棄繼承權不能能免除贍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第十二條規定,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和護理。

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義務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温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權與贍養是屬於不同的事情,就算放棄了繼承的權利,那麼自己還是必須要贍養自己的父母,這是我們都應該做的,父母養我們小,我們就該養父母老,所以,不管是從法律上,還是從親情方面考慮,我們都該要很好的完成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