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不公證有效嗎?
一、自書遺囑不公證有效嗎?
一般是有效的,根據繼承法第三章第十七條的規定,自書遺囑是有法律效力的,公證遺囑也是遺囑的一種形式,都是繼承法規定的有效遺囑。自書遺囑需要具備的條件:自己書寫或打印、自己親筆簽名及年月日。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成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關於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二、自書遺囑的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 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自書遺囑的認定應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其有效的條件包括合法的見證人、遺囑的合法條款等,如果自書遺囑的相關條款本身就存在違法性,那麼即使是公證的也不可以有效的執行,另外對見證人也有相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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