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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兒媳有這個權力嗎?

代位繼承兒媳有這個權力嗎?

一、代位繼承兒媳有這個權力嗎?

代位繼承兒媳一般是沒有這個權力的。如死者未留遺囑,則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權繼承遺產,如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同意繼承人之一繼承全部遺產,可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也可到法院起訴要求繼承遺產;如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中任意一人對繼承遺產有異議,則第一順位繼承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二、構成代位繼承,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被代位繼承人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養子女與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2、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3、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但是對於代位繼承人是第幾代的晚輩直系血親,法律並無限制。

4、被代位人必須沒有喪失繼承權。

5、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繼承份額,代位人為兩人以上的則該兩個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應當繼承的那一份遺產。

6、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而不適用於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中,繼承人死亡的法律後果是遺囑無效而不產生代位繼承,此時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

三、什麼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本位繼承的對稱。又稱“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死亡的繼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代位繼承權。源於羅馬法。

現世界各國民法典中一般都有代位繼承的規定,但具體規定卻有所不同,大多數國家只限於死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始發生代位繼承,旁系血親為繼承人時,其子女不得代位;少數國家則無此規定。

代位繼承我國的民法典中是有着比較明確規定的,如果死者有遺囑的,需要嚴格按照遺囑中的內容執行,如果沒有遺囑的,需要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要求的順位判斷擁有代位繼承權力的家庭成員是誰,也就是説除非遺囑中有明確指定,否則兒媳是沒有代位繼承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