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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代孩子放棄代位繼承是否有效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因此,父親代子女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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