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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官司如何打贏?

一、遺囑繼承官司如何打贏?

遺囑繼承官司如何打贏?

1、寫民事起訴狀;

2、準備證據材料。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關係、繼承遺產的各項清單和憑證、報警回執、居委會調解記錄、證明原告多分或對方少分遺產的證據;

3、確定起訴法院;

4、交完起訴材料,等待開庭。領取判決書或調解書。一審結束。如不服一審判決,在15日內提出上訴。

確定起訴法院。對於繼承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説,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人民法院還有級別管轄的問題,對於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於級別管轄規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遺囑繼承什麼情況下會失效?

1、有效的遺贈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並不影響對遺贈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2、不滿十六週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已滿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同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後來有了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仍然無效;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

3、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固然無效,但實踐中較難證明,尤其是立遺囑人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他人若想通過訴訟認定遺囑無效,必須要有足夠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證據證明。

4、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的,遺囑被視為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5、遺囑人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處分也導致遺囑無效。實踐中經常發生夫妻雙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另一方的遺產,導致處分該遺產的遺囑或遺囑中的部分內容無效。

遺產繼承官司時,需要書寫起訴狀遞交給法院,立遺囑人在受脅迫和欺騙的行為下,所立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中遺囑人對於不屬於自己財產的處分權力無效。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