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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後的遺產如何要回放棄的繼承權

處理後的遺產如何要回放棄的繼承權

一、處理後的遺產如何要回放棄的繼承權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權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二、繼承權可以放棄嗎,是否可以放棄繼承權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同,權利是可以被放棄的,因此,繼承權可以被繼承人放棄。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就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等,那麼,他必須要在遺產被分配之前,公開聲明放棄繼承遺產,否則會被視為已經接受了遺產。

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並非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説遺產是死者生前決定贈與他的,那麼,只要他不作出對遺產的任何聲明或表示,兩個月後就會被視為自動放棄了這筆遺贈。反過來説,如果他想要得到這筆遺贈,則必須要在兩個月之內聲明願意接受該遺產。之所以會有這樣不同的規定,是為了優先照顧法定繼承人的利益。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因為放棄繼承權而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那麼,繼承人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無效的。

三、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什麼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遺產在還沒有處理的情況下,繼承人如果後悔了,並且有法定的理由,那麼人民法院會進行參考,但是如果遺產已經處理完畢了,那麼即便有任何的理由,人民法院都不會進行再處理此案件,所以三思後行。

標籤:遺產 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