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立兩份公證遺囑嗎?
一、當事人可以立兩份公證遺囑嗎?
公證遺囑是不可以立兩份的,在新的遺囑進行公證時,必須導致前一份遺囑失效。涉及到多份遺囑的處理情況是:
(一)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或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僅有一份遺囑有效,按照遺囑繼承處理。還有其他遺產的,其他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二)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牴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三)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牴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遺囑人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或者兩個以上的公證遺囑,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2、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
(四)數份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如果其中沒有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又沒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無法確定時間先後的,這些遺囑全部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二、遺產繼承的處理情況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遺產繼承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一般應該均等。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兩個子女和母親共計四人,那麼其遺產應分為四份,各得被繼承人遺產的四分之一。
2、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下列情況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對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公證遺囑的具體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遺囑內容和條款來進行認定,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該遺囑的條款存在嚴重的內容錯誤的,那麼該遺囑是無法通過遺囑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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