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可以多次立嗎?
一、公證遺囑可以多次立嗎?
公證遺囑可以多次立,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自己變更或撤銷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但不得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如果立遺囑人過去所立的公證遺囑與目前的意願不一致時,可通過公證程序,依法改變原先所立遺囑的部分內容,若不再經過公證程序,則不發生變更的效力。
二、公證遺囑該怎樣變更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公證人不得因書寫、背書、記載或者口頭遺囑而撤銷、變更。”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最適當方式是採取公證方式。論遺囑、立遺囑人立新遺囑,表明原遺囑變更或者無效。應當指出的是,單方法律行為具有較強的世俗性,單方法律行為生效後,對行為人具有較強的約束力。遺囑變更時,多份遺囑有效,但最有效的遺囑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規則選擇。遺囑被撤銷的,自撤銷意向聲明生效之日起,被撤銷的遺囑即喪失法律效力。立遺囑人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
2、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遺囑。”如有多份遺囑,如遺囑內容有衝突,則以最後遺囑為準。經公證的,不得以自編、代理、錄音等方式撤銷或者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法”實施情況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立遺囑人應當以不同形式訂立若干相互衝突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公證遺囑為準。可見,雖然公證遺囑是最有效的,但立遺囑人也可以修改或撤銷,但應符合法律規定。
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證明遺囑的真實合法行為。在維護公證公信力的基礎上,法律規定公證遺囑不得被其他遺囑撤銷或變更。如果您想變更,撤銷公證遺囑,必須經公證處公證。
財產的所有者有權聘請律師,要求其將自己的意願形成書面遺囑,在遺囑之中必須要註明具體的遺產的處分方式。遺囑在訂立之後,財產所有者可以選擇性的將該遺囑辦理公證手續。若是財產所有者之後又再次變更了遺囑,此時也可以再次的辦理公證,此時之前公證的遺囑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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