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遺囑什麼時候生效?
一、共同遺囑什麼時候生效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但共同遺囑在我國《繼承法》上並沒有體現,法律對它並未做出明確規範。
但共同遺囑與被繼承人單獨立遺囑最大的不同是為了保護後去世的被繼承人,若一個被繼承人去世了,就分割遺產的話,後去世的被繼承人就可能會造成生活困難。
因此我們認為,夫妻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是共同遺囑的所有被繼承人全部去世以後。
二、一方是否可以變更夫妻共同遺囑
對於這一方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覆》之規定:財產共有人如立遺囑處分財產,僅限於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若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則無效。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
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因此,如果一方想變更共同遺囑,則只能對自己的1產權做出變更處分。如果夫妻一方死亡,那另一方不得違背配偶的遺願對配偶的部分產權進行處分。
一般來説,立遺囑的應為個人,處分的也應是個人的合法財產。但現實中也存在很多共同遺囑的情況,大多是夫妻生前共同對遺囑問題作出安排。應注意的是,當出現遺囑人在共同遺囑中互相指定對方當事人為遺產繼承人,而一個遺囑人已經死亡,別的遺囑人尚健在時,應當確認共同遺囑中,已經死亡的遺囑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已經生效,尚健在的遺囑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部分已經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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