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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怎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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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怎麼定義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係;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1994年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1994年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關於同居關係的解除,是由雙方自由解除,但是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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