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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財產怎麼界定

非法同居的財產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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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行為在我國不屬於合法的行為,因此一般都稱之為非法同居。而在段期間,雙方的財產男女會混在一起,而要是日後解除同居關係的話,則還需要對非法同居的財產進行界定才行,那到底該如何對非法同居的財產界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非法同居的財產怎麼界定

關於同居雙方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二、同居財產怎麼分割

對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與法定婚姻不同,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其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基本原則為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以按照增與關係處理。

在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如果某件財產歸一方,該方準備出賣的,如果該財產與另一方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另一方對此財產有優先於他人購買的權利。即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於他人購買。

(3)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4)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可根據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辦理,即對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撫養的缺泛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5)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處理。

(6)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男女之間雖然建立了同居關係,但在我國這樣的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一旦男女解除同居關係的,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就與解除婚姻關係進行財產的分割不同。對非法同居的財產進行界定是很重要的,通常情況下是按照共有財產進行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