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新婚姻法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同居在生活中是一種存在的現象,而且這種現象隱蔽性十分高,在新婚姻法上,對我國的非法同居做出了基本的界定,第一種是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這種非法同居比較少見,卻有着很大的社會危害性,比如未成年人同居。而另一種非法同居比較常見,就是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這種非法同居會給原配偶造成很大的傷害。下面我們一起看看非法同居新婚姻法的規定。
一、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再作區分:
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後者則可以區分為: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兩種分類可以具體類型化為兩種: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與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我國法對非法同居的態度
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該條規定的同居就是指的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根據前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作為解釋依據,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對於有配偶者與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儘管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不予受理,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説對於無配偶者之間在非法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作出處理。
三、非法同居與重婚的區別
根據上述規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
如上所述,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與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雙方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登記結婚均不構成重婚。
而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又因我國《婚姻法》對非法同居與重婚採並列規定的立法例,因此,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説兩者之間不發生交叉關係。
重婚,根據前述規定,可以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又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登記結婚或者舉行結婚儀式,但兩人卻是以夫妻關係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公認的情形。因此,重婚的可以區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類。
從新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到,非法同居和重婚有着一定的交叉,一定情況下,非法同居很有可能就是重婚,而這樣便構成了重婚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非法同居大多是以夫妻的名義生活,並且被很多人所承認,這種同居在有配偶的情況下便構成了重婚罪。對於非法同居新婚姻法做出了和以往不一樣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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