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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同居2.35W

一、什麼情形下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什麼情形下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根據該條規定,我們可以就此歸納出這一特定概念的法律特徵或要素為以下幾點: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時間上呈持續性;狀態上呈穩定性。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裏的共同居住並不等同於共同居所,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同居住強調的是共同居住或生活在一起,而共同居所則表示雙方有共同的住所。

儘管在司法解釋中對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有比較明確的解釋,但在個案中仍存在對“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何界定的問題存在爭議。實踐中應將雙方同居時間的長短、雙方同居前存有的不正當關係的穩定程度、雙方的主觀追求,以及與那些偶然的、無固定場所的通姦、姘居關係進行比較等諸多因素綜合起來考慮,不應僅將同居的時間長短作為唯一的認定標準。在這裏所説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包二爺”、“姘居”等現象。

二、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法律責任

1、法院可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

由於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違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故《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還規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其中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作為判決離婚的理由。

2、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於《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的離婚過錯情形之一,在這樣的情況下導致夫妻離婚,那麼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做出相應的賠償。當然,也就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對方確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與他人同居生活在一起的行為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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