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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與他人同居構成重婚罪嗎

重婚罪,顧名思義就是重複了的婚姻關係。這是我國刑法對重婚罪的定義。民法中,我國新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不再認定事實婚姻的存在,但是在實際審判實踐中,我國目前依然以事實婚姻構成的重婚罪來追究重婚罪者的法律責任。認定為重婚的情形有,有配偶者又與第三人結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有配偶者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婚內與他人同居構成重婚罪嗎

那麼在婚內,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如果不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則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婚罪。一般情況下,同居要達到重婚的情形,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

但是婚內與他人同居,雖然有可能不構成重婚罪,這種行為卻是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明確禁止的,並且是可以以此認定為在離婚中為有過錯的一方,是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如果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是應該要受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