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重婚
一、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我國《婚姻法》對非法同居與重婚採並列規定的立法例,因此,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説兩者之間不發生交叉關係。
二、重婚罪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1、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這一條,也就是講一個男人只允許娶一個女子為妻,一個女子只允許有一個丈夫?法律只允許一男一女結為夫妻。
2、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3、主體為一般主體,有兩種人可構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與之結婚的人。
4、主觀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係,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三、重婚罪的犯罪形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刑法學傳統理論上定重婚罪有兩科;類型:一類為法律婚,另一類為事實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係成立的事實。
2、事實婚
雖沒有進行登記結婚,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對這種事實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事實重婚應以重婚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跫罪處罰”。由此可見,在刑法上事實重婚姻重婚罪論處,是為了更好的懲罰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係,並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
這類婚姻受害者應積極的收集案件證據,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對這類犯罪人員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舉辦婚禮的證據進行提交,我國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案件情節,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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