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怎麼補辦結婚證
一、事實婚姻,怎麼補辦結婚證?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二、結婚登記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最低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6、本人的户口簿與居民身份證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性別不一致的。
三、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補辦結婚證建立在雙方之前有結婚證的情況下,比如説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去補辦。但是這種事實婚姻關係,就現在的法律制度而言只能是非法同居,等到了法定結婚年齡之後,就像其他的新人那樣,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結婚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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