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解除怎麼辦理?
一、事實婚姻的解除怎麼辦理?
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1、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係。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2、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3、事實婚姻解除後的財產分割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條、第12條、第46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在同居期間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另一方補辦登記後,可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如果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事實婚姻也屬於一種符合規定的夫妻關係,事實婚姻要求必須雙方沒有經過婚姻登記機構登記,但是卻讓周圍的人都以為二者夫妻的一種關係,因為沒有正規登記,所以離婚需要到法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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