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起訴步驟是怎樣的?
一、事實婚姻起訴步驟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包括請求離婚;小孩的撫養問題及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後,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最後,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另行宣判。
二、起訴離婚去哪個法院立案?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雙方構成的是事實婚姻,如果想解除這層關係,可以去法院起訴,準備好離婚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法院立案,原告繳納費用,等待開庭。等法院通知開庭後,雙方在法庭上辯論,之後出具判決書,對解除關係及財產分割等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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