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可以不辦離婚嗎?
一、事實婚姻可以不辦離婚嗎?
可以的;
事實婚姻要想離婚時享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否則,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予以解除。這樣就辦理不了離婚證。
針對事實婚姻訴訟,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規定。該規定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作為劃分的依據。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離婚怎麼離
事實婚姻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係。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對於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就有法律上的説法,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係,應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以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均按照普通的離婚訴訟進行審理。男女雙方依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如果起訴時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或者雙方雖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如果只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以上便是事實婚姻如何離婚中的一些基本的法理,但是實際情況千變萬化,要根據實際來解決。
綜上可知,現在我國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種説法,與之對應的應該是同居關係。而要是同居關係則沒有離婚這一説,因為同居的男女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則法院可以不受理。要是對同居期間財產、子女作出判決的話,則法院會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進行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事實婚姻就是以結婚的前提下而進行的合法同居,但對於事實婚姻同樣也沒有合法的結婚證,同樣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就算雙方要分開也不需要辦理離婚證,只有在合法登記的情況之下才能進行辦理相應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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