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無事實婚姻是否可以離婚?
登記結婚無事實婚姻是可以離婚的,首先是提出離婚申請,雙方必須是在自願的情況下離婚的,雙方持身份證、户口本、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等法定的資料,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的民政局進行申請。審查,民政局會進行嚴格的審查,對於雙方的自願程度、離婚協議書規定的內容是否真實、公正。批准,經過嚴格的審查後,民政局應當在受理之日一個月內頒發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事實婚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當天)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該日期之後,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夫妻關係。
如果在此之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不屬於事實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關係,而只是普通的同居關係,
符合結婚實質條件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符合的要求有:
(1)雙方自願結婚;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都沒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沒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二、事實婚姻
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
3、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大多數登記結婚的人員,他們都是存在着深厚的感情的,當然在婚後可能感情會越來越淡薄,甚至是導致感情破裂的狀況之下,所以即使在這個過程當中不存在事實婚姻,只要登記結婚了都可以進行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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