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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和第三者共同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同居1.86W

重婚罪和第三者共同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一、重婚罪和第三者共同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住房產權權益屬於誰,是看房產證登記人名字,所以,若房產證登記人是第三者,住房產權就屬於第三者合法擁有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

夫妻倆可以憑實際出資購房證明,主張對第三者的債權,可以要求其歸還購房的房款。這筆錢屬於夫妻倆婚後共有財產,夫妻倆一人一半權益。

二、法律責任

重婚在中國《婚姻法》第十條中被規定為“婚姻關係無效”列。而婚姻關係無效的法律後果,儘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

1、刑事責任

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2、民事責任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在婚姻法中也是明確的規定了夫妻雙方在婚內的各項行為,其中就明確的規定了任何一方都是不能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進行同居或者是辦理結婚的情況,當出現了此類的行為後也是屬於觸犯了重婚罪的範疇,那麼婚姻關係中的受害人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