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居情況怎麼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民法典》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居情況怎麼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的規定。
而分居只是可准予離婚的諸多情形之一,且必須滿足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條件。
感情不和分居兩年認定: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原告起訴離婚應擔負的舉證責任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自己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
關於分居兩年的證明,如果對方認可最好。如果對方不認可,你可以找證人,或是提出一切能夠證明你們分居兩年的事實就行。當然也可以由法庭調查查明。
綜上所述,雖然《民法典》沒有很明確地規定分居的情況究竟到什麼程度才能夠算作是自動離婚的情節,但是至少法院在看到夫妻長時間的分居情況之後就會判斷其是否還有夫妻的感情而做出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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