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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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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怎麼分割

所謂無效婚姻,其實也就是指不被法律所保護的婚姻。法院在處理無效婚姻的時候,當事人所認為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相關權益問題,由於本身就是無效的,所以自然不會像正常的婚姻關係那樣受到法律的保護。無效婚姻當中,多部分人員比較關心的問題也是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怎麼分割?

一、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怎麼分割?

對於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

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並不是説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係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二、解除同居關係財產怎麼分割?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2、這裏需要明確的是按共有財產處理的僅為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資配置的財產,也就是同居期間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一方所有,無法分清權屬的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

3、適用婚姻法《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應根據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出資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妥善處理。

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沒有結果的話,我國法院在處理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的時候,不可能是按照正常的婚姻關係那樣,共同財產平等分割,只能按照一般的共有財產進行處理。法院會結合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秉承着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