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財產怎樣處理
一、同居財產怎樣處理
1、個人財產
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
2、共同財產
①可以分割的財產,按各自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
②不宜分割的財產,根據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歸一方所有,分得該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
③對當年無收益的養殖業、種殖業,從有利於發展生產和經營管理考慮,合理分割或折價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④對雙方共同投資的與他人合夥經營的企業或店鋪等,由雙方就該合夥投資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或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⑤共同債權各半分享;共同債務各半償還。但共同債權、債務份額不均等的,按份額享有和承擔。對共同債務應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同居人死亡可以繼承遺產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之規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親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佈關就行了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13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且具體情況處理。”
《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生活中,有很男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共同生活,當一方當事人去世後,在世的同居人常常與死者的繼承人發生遺產繼承糾紛。而且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在世的同居人想要獲得遺產非常困難,只能根據繼承法第4條的規定,分得適當的遺產,通常也與自己的付出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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