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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離婚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一、離婚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於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二、分割夫妻財產要注意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雙方共同勞動互相扶助而積累的財產,凝聚了雙方對婚姻所有的情感和心血,所在應當公平合理的進行分割,在處理財產分割過程中須把握以下幾點:

(1)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

如沒有與其他家庭成員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財產區分,然後再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區分開來。

(2)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顧困難一方和無過錯一方利益;四是對盡家庭義務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予以補償;五是約定優先於法定;六是方便生產、生活、學習和工作,利於發揮財產價值;七是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不侵犯國家、集體和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原則。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分居期間雖然還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原則上來説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取得的財產都應當認定為共有財產,但凡事總有例外的情況,若是一方在分居期間取得的傷殘賠償金等特殊的財產,那麼就不宜認定為夫妻雙方共有,自然在離婚的時候,就不能要求對另一方的特殊財產(個人財產)要求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