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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財產怎麼處理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第12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當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非法同居財產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