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事實重婚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關於事實重婚的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事實重婚的規定是在1994年2月1日頒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前,存在着事實婚姻的,再次的和他人來進行結婚登記的,是有可能構成重婚罪的。事實婚姻重婚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第一段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段婚姻是法定婚姻,二是兩段婚姻都是事實婚姻(若第一段婚姻為法定婚姻,後一段婚姻為事實婚即構成重婚,而不是這裏説的事實婚姻重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重婚的處理
(1)重婚的民事後果。重婚將產生下列三項民事後果:①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制度中,重婚罪是無效的原因之一;②重婚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③在離婚時,重婚是無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之一。
(2)重婚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事實婚姻可能大家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主要還是因為現在我們國家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已經不予承認了,所以在這方面瞭解的也是比較少。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話,承認實施婚姻就會構成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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