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事實婚姻如何處理?
一、 法院對於事實婚姻如何處理?
1、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周圍羣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以及生兒育女或者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後,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具有與登記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
2、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或者一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同居時間較短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這種非法同居關係,當事人可自行解除,也可由有關部門強制解除。
3、1994年2月1日以後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照非法同居關係處理。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婚姻登記機關可令非法同居者脱離非法同居;公安機關可責令非法同居者解除非法同居,並對其予以處罰;人民法院可宣佈解除非法“婚姻關係”。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由於目前法律上是不存在事實婚姻的,所以對於這種情況的處理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上規定的結婚條件,對於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可以非法同居認定,另外法律上也不會保護兩者的同居關係,涉及到財產分割的主張等等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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