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麼情況下,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一般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即承租人僅有相應使用權利。公房的承租人因為對房屋不具有產權,因而沒有處分的權利,所以在離婚時,如果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判決公房由一方承租使用,承租方對另一方可以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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