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重婚的情形有哪幾種
一、常見重婚的情形有哪幾種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可撤銷婚姻下的重婚罪問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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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是男女雙方缺乏真實的結婚意圖,或者其中一方缺乏真實的結婚意圖,因受他人脅迫而與配偶結合的婚姻。此處的脅迫,是要讓被脅迫者產生某種恐懼而迫不得已聽從安排。根據婚姻法規定,受脅迫方應當自結婚登記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起一年內提出請求。可撤銷婚姻下的重婚情形可以兩種情形討論。
第一種情況,兩方的前婚屬於可撤銷的婚姻,其中一方屬於脅迫方,另一方屬於被脅迫方。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受脅迫方在提出撤銷婚姻前,脅迫方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構成重婚罪;但若是受脅迫方出逃,到別的地方僥倖生活,因害怕脅迫方找到自己而未提出撤銷婚姻,隨後在外地與他人結婚的,不應該作重婚罪論,從中可看出,在幾個法益都受侵害的狀況下,我們需要權衡法益的大小,更加保護弱者。
第二種情形,受脅迫方本身有一個基於自由意志的婚姻,可能是登記結婚,也有可能是事實婚,但由於他人脅迫,有了第二個可撤銷的婚姻,受脅迫方不構成重婚罪,第二個婚姻關係應當撤銷,對於脅迫者,即使他沒有其他的婚姻關係,若情形嚴重,他也可以構成重婚罪,基於他故意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行為。
關於重婚的情形可以説比較多了,總結了一下大致有5種情況。而在認定重婚的時候,對於法律婚的認定還比較容易,只需要看是否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但關於事實婚的認定,相對而言就比較困難。這裏對行為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就需要收集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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