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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幾種加重處罰情形有哪些

(一)入户搶劫的

搶劫罪的幾種加重處罰情形有哪些

這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户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裏所説“户”,應理解為居民住宅,並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對“入户”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於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户搶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當包括行為人本身就在該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機、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行為人對運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實施的搶劫。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銀行,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這裏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於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説,由於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儘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可能並不很大,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這裏所説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持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所佩帶的槍支。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出不影響對此情形的認定。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軍用物資,是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所有軍事用品。

上述八種情形屬於搶劫罪加重處罰的情節,根據我國《刑法》中的規定,搶劫的同時有上述情況之一的,在對行為人判刑的時候,起刑點是10年有期徒刑,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格外對於搶劫犯罪,還存在轉化型搶劫的情況。即,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此時也可以以搶劫罪論處。

標籤:處罰 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