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解除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收養關係解除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解除收養關係就是指對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通過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解除收養關係將會產生如下的法律效力:
(一)擬製血親關係的解銷。我國《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
(二)自然血親關係的恢復。《收養法》第29條還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三)解除收養後的財產問題及其處理。我國《收養法》第30條對解除收養關係後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和養父母補償請求權作了明確的規定。
1、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該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2、養父母的補償請求權。該條還規定: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二、收養關係如何解除
收養關係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解除的。一般解除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二)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解除權的;
(四)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養子女年滿8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根據《收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決定是否解除收養關係,在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係後,當事人再去被收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收養關係的解除主要有兩種途徑,協議解除與訴訟解除。當然,很多時候當事人能夠協議解除的,肯定不會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收養關係被解除之後,也會因此產生一系列的後果,就包括養父母子女之間關係的消滅,與親生父母之間關係的恢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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