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終止後果是什麼
一、解除收養關係終止後果是什麼
(一)、收養關係解除的直接後果
收養解除的直接後果,主要指收養關係當事人的人身及財產方面權利義務發生變更的結果。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即:
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
2、未成年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
3、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二)、收養關係解除的間接後果
收養解除的間接後果,主要是指收養解除導致當事人生活撫育費的追償及後期支付的後果。收養法第30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也就是:
1、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2、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4、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或成年後的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的,相互喪失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追償權。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方式
被收養子女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應如何解除呢?依據為我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定程序有兩種:
(一)登記解除。
收養關係自收養人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門部門登記成立,也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解除。
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係時,如果養子女未成年,應由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解除;如果養子女已滿十週歲以上,還要徵求養子女的意見;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應當由養父母和養子女雙方協議。
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到收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辦理解除收養關係手續。
(二)判決解除。
收養關係人經協議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是收養人,也可以是送養人,還可以是成年的被送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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