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贍養協議注意什麼細節
在多子女的家庭中,為了能夠讓每個子女都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此時很有可能會簽訂一份贍養協議。而此時,需要當事人注意一些細節,不然就容易出現問題。那麼簽訂贍養協議要注意什麼細節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簽訂贍養協議注意什麼細節
贍養協議是贍養人與被贍養人訂立的協議,或者是多個贍養人相互之間為分擔贍養義務而訂立的協議。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贍養協議須注意以下細節:
(一)被贍養人和贍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
(二)被贍養人與贍養人之間的關係;
(三)贍養人應盡的主要義務,包括贍養費用的分擔,農村老年人口糧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種、管、收,城市老年人的工資、福利及財產性收入,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醫療費用和僱人照料費用以及死後喪葬費用的負擔等;
(四)贍養人提供贍養費和其他物質幫助的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五)對被贍養人財產的保護措施;
(六)協議變更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違約責任;
(七)其他協議細節。若有履行協議的監督人,應在協議上簽名。
(八)尤其應注意的是,協議中不得有處分被贍養人財產,或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下盡贍養義務等侵害被贍養人合法權益的違反法律的內容。另外,若被贍養人已經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應由贍養人之間簽訂贍養協議。
二、法定贍養費的給付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法律精神並結合審判實踐,認為贍養費的給付內容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老年人為贍養糾紛起訴至法院時,人民法院對其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將來必需支出的相對確定的藥費,應當作為給付內容確定由贍養人承擔。而對今後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其發生金額、時間處於不確定狀態。故一般不能判決支持老年人將來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的請求,但能否判決贍養人按將來老年人可能生病時醫療單位出具的有效單據作為給付內容值得商榷,審判實踐中如此調解或判決的不在少數,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減輕老年人訟累角度考慮,此法可行。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親為時,他人或養老機構代為照料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子女支付。
(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無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無自住房的,則應將合理房租費用一併計算在贍養費內。
(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對老人精神贍養已成為不爭的法律原則,但理論界及審判實務中對能否判決精神贍養以及如果判決如何執行一直存疑。筆者認為,精神慰藉的作為義務固然難以判決執行,但對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線電視、收音機、書報等費用是完全可以作為贍養費給付內容確定由義務人承擔。
(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醫療等保險金的支出亦應為贍養費用。保險不僅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也為子女分擔了很大的風險,非常值得提倡。
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並不是必須要以簽訂贍養協議為條件,但實踐中為了避免有的人轉空子,因此最好還是簽訂一份相關協議,將各自的權利義務約定清楚。關於簽訂贍養協議注意什麼細節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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