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登記需要審查的內容都有哪些
具體審查的內容包括:
1、申請收養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的收養人的條件。有配偶的,對夫妻雙方的情況都要進行審查。
2、審查申請人真實的收養目的。收養是否其真實意思表示。
3、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4、審查被收養人的情況,看其是否符合被收養人的條件,已滿八週歲的被收養人,登記機關還要了解他(她)對收養的意見。審查被收養人的來源,對收養棄嬰的一定要認真審查,要進行必要的調查,不要急於辦理收養登記,防止假棄嬰。
5、審查社會福利機構的送養人資格。
審查工作必須耐心、細緻,依法辦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二、國內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序有哪些
收養登記的辦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養材料
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並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2、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時,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應當製作調查記錄,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3、發證
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收養關係的建立,除了要求當事人都符合《民法典》中的條件要求,同時還要辦理收養手續或者進行公證,否則的話此時可能只會認定為事實收養關係,可能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受到侵害的時候,就無法受到法律的保障。而一般辦理收養登記的時候,往往是在當地的福利院或者民政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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