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該怎樣解除收養關係?
一、怎樣解除收養關係?
1、雙方和平解除。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達成收養關係解除協議,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達成書面協議,並且根據不同方式確定的關係辦理相應手續:
收養關係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證明。
2、單方強制解除。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法院起訴解除。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解除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收養關係解除後的其他注意事項
1、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2、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4、被收養人在被收養期間致人損害構成侵權的,收養人不得要求賠償。
總的來説,收養關係的解除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法律中規定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來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收養關係,而這剛好也就解答了怎樣解除收養關係這個問題。但在具體解除收養關係的過程中,還需要當事人注意其中的一些事項,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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