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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怎麼解除撫養關係?

社會上有很多的孤兒只能在沒有家庭關愛的福利院環境下成長,但是部分的孤兒能夠幸運的被個別有意願收養的家庭所照顧,在建立起法律的收養關係之後一般都會保持很久,現實中卻避免不了因為收養子女或者父母一方的過錯導致關係破裂的。那麼,收養子女怎麼解除撫養關係?

收養子女怎麼解除撫養關係?

一、收養子女怎麼解除撫養關係?

1.收養關係解除條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解除權的;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2.收養關係解除的程序和方式。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也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符合下列條件:雙方就解除收養關係達成合意;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係解除時,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判決解除。

3.解除收養關係的效力。根據收養法第29、30條的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解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對於養父母撫養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對於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對於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收養關係解除的效力是全方位的,不侷限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3條對僑眷身份的確定做了規定:華僑、歸僑去世後或者華僑身份改變後,其國內眷屬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不變。但依法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關係或者與華僑、歸僑解除扶養關係的,其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喪失。

如果已經構成的撫養關係在法律中已經得到登記就需要重新曆經各種法律的程序才能夠解除二者的複雜撫養關係,因為被收養的子女本身就因為失去家庭而比較脆弱,所以法律一般都是偏向於保護被收養的子女的。

標籤:收養 子女 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