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免付贍養費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可以免付贍養費的情形有哪些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因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
(2)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脱贍養責任,父母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後,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4)子女不能通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無效。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願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
要特別説明的是,在一些偏遠山區,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後,便與自己脱離了原有的家庭關係,其養老問題便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0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二、免付贍養費的情形是哪些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姦女兒等行為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對子女來説就是可以免除贍養義務。被害子女自願贍養的,法律並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贍養費的給付是履行贍養義務的重要體現,然而除了支付父母贍養費以外,通過一些日常生活的照顧等,其實也是在履行贍養義務。從這點上來看,履行贍養義務的形式多樣,不拘泥於其中的一種或者多種。但對於有能力卻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嚴重的甚至可能認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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