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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有哪些,贍養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有哪些,贍養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子女對年老父母負有贍養的義務,這不僅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同時還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雖然有的情況下是可以免除贍養義務的,但更多的是不能免除的情形,那究竟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有哪些?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有哪些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因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

(2)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脱贍養責任

父母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後,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4)子女不能通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無效。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願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

在一些偏遠山區,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後,便與自己脱離了原有的家庭關係,其養老問題便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0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二、贍養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上文中詳細為大家闡述了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同時,小編還為大家帶來了贍養義務包括的內容,但願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通過本站法律諮詢平台諮詢這方面的律師,本站的專業律師會幫助您解決相關問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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