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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的法定程序

只有通過法定的程序收養子女,收養關係才能成立,並得到法律保護。那麼,當事人收養子女的法定程序是什麼?我國法律對此有哪些明文規定?下面由本站小編就以上問題為你做具體介紹吧。

收養子女的法定程序

根據我國收養法律規定,收養登記的法定程序是:

1、收養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收養人需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收養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收養人應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户籍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能力的證明;

根據被收養人的不同情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養的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還需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同意收養的證明;

2)收養棄嬰和兒童,須出具主管部門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的證明;

3) 收養殘疾兒童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書。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登記機關是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2、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人提出的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准予登記,不符合條件的責令被收養人補交相關材料。

3、登記

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係成立。經法定收養登記程序的收養關係,受法律保護。

從上面內容可知,收養子女需要經歷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另外,如果是特殊收養情形,還須符合我國法律關於特殊收養的規定。如果你對收養的條件和程序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你到我們本站官網提問,我們將盡快為你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