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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收養關係成立,需要被收養人、送養人、收養人都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的是:
1、被收養人的主體條件: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的主體條件: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的主體條件: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民法典》生效實施後,收養人只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收養;另外,收養人還要滿足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這一條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子女的法定條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