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贍養義務的條件有什麼?
一、解除贍養義務的條件有什麼?
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父母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姦女兒等行為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對子女來説就是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如果被害子女自願贍養的,法律並不禁止。
二、贍養義務可以轉讓嗎
贍養義務屬於人身性的專屬義務,是不可轉讓的。贍養義務屬於具有人身專屬性的義務,是不可以轉讓的義務。
但是,贍養義務人有多個的,他們之間可以對贍養義務進行分配,達成贍養義務分配協議,在各贍養義務人之間的贍養能力產生重大變化、或者贍養人、被贍養人死亡等情況發生時,贍養義務人之間可以就贍養義務進行重新分配。如,兄弟三人簽訂協議,約定由老大、老三共同贍養父親,老二贍養母親。協議簽訂一年後母親就去世了,兄弟人又約定由三人共同承擔對母親的贍養義務;又過了幾年老二因工傷致殘,喪失了勞動能力,贍養義務可以免除,老大賀老三可以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可在此重新分配。
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簽訂贍養協議適用,而不適用《民法典》。如贍養協議中約定“不按期支付贍養費用的,支付違約金”就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屬於無效約定。因為,不支付撫養費屬於違法法定義務,而不是違反合同義務。
三、贍養義務可以解除嗎
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兒女的合理要求。贍養是基於親權關係而產生的,一般情況下不能解除。
贍養義務是基於親權關係而產生的只要贍養義務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的身份關係存續,這種權利義務就一直存在。只有在一些法定的情況下贍養義務才能解除,比如成年的養父母子女之間解除,並且養父母有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經濟收入的情況等。
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所有的公民都應該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同時也要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關係也是基於親權所產生的,不可以隨意的解除,如果子女的經濟條件十分困難或者出現了嚴重的違法行為後,也是可以申請解除贍養義務,同時也無需支付贍養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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