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變化而消除對麼?
一、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變化而消除對麼?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二、如何辦理贍養手續?
1、一般情況下我國都採取傳統的贍養方式,即居家養老,由子女共同承擔贍養老人的費用,這種情況下,通常是贍養人之間達成口頭協議,自覺執行。
2、贍養人之間無法達成口頭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後一方不能自覺執行的,一般由居委會(城市居民)、村委會、本村或家族中有威望的人主持,讓贍養人之間達成書面贍養協議。
3、贍養人一方或雙方不按書面協議執行或認為協議不公正的,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贍養訴訟,被告是另一方有贍養義務的人,以法院判決書為贍養的依據。
4、如果贍養是以有條件的贈送、贈予財產或指定財產繼承人的方式,要求贍養人中的一個或非法定的贍養人盡贍養義務的,應該簽訂“贍養協議”,協議註明贍養人的義務和權利,此協議應經過法院的公證處公證,以保障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變化而消除,也就是説即便老人的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子女仍然要承擔贍養義務。包括支付生活費、幫助患病的老人看病等。如果子女拒絕贍養,老人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反映,由其開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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